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终1678号
上诉人石洪光、宿松县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兴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原审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依照石洪光、宿松县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状中的地址依法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石洪光、宿松县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洪光、宿松县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中宏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珊珊
审判员 陈利强
审判员 彭赵龙
书记员 陈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