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锦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孚玉镇宿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凉亭镇凉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皖0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所涉系列案件均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皖08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发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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