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青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2执588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9543372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青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区岭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6275492W。
法定代表人:贺静,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20)赣0102民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南昌青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74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9月10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74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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