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50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皖1103民初5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保全费2170元,由安徽省量子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伟
书记员 王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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