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982号
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科泓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85596Y。
法定代表人:于冀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崇刚,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婷婷,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五里乡五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9543372K。
法定代表人:刘连保。
被告:刘连保,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连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5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5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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