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8670号
原告:深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32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954337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五里乡五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954337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