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4119号
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635472772。
法定代表人:孔红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虎,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98669538R。
法定代表人:李肖。
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阜聚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楚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