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点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5089号
原告:江苏点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空港产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含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平、花一鑫,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建设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点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点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点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点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