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中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财保424号
申请人:***,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申请人:**中,男,194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广荣,女,194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汤某,女,2017年5月4日出生,儿童,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李连景,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鹏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98669538R。
法定代表人:李肖,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连景驾驶、被申请人山东鹏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李连景驾驶、被申请人山东鹏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涉案车辆保管中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中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