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3533号
原告:**县通发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济宁市**县盛世花园A1地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P80324A。
经营者:***,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庆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县冠亚大厦一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69990110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县建设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9866953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通发广告制作中心与被告山东庆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程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县通发广告制作中心于2022年9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通发广告制作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通发广告制作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12元,减半收取计9656元,由原告**县通发广告制作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