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136号
上诉人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退还投标保证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