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5民初13731号
原告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喻俊、黄奕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招标文件、转账明细已证明原告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6万元,投标已于2018年8月22日结束公示,故被告的陕西分公司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在投标结束之后退回原告。因被告的陕西分公司已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其债务应由被告来承担。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保证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万元;
二、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太科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75元,由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雯琦
书记员 梁运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