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3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国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15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并依法支持亚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前往亚兴公司工作,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同意根据亚兴公司工作需要,担任亚兴公司工地现场监理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合同签订后,根据工作需要,**担任亚兴公司监理的“古蔺县乡镇雨污分流二三级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二期)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目前,该工程进入到竣工验收阶段,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自2020年5月1日起,在没有向亚兴公司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不到亚兴公司上班,更不配合亚兴公司、工程建设单位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20年5月27日,**向亚兴公司出具《申请》,承诺其2020年4月30日后到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面试上班,并对完成亚兴公司项目的一切收尾工作,整改、补齐**任职期间未完成的一切监理资料,***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后一周内,才向**支付未支付的工资。鉴于此,亚兴公司认为,**出具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申请》的内容履行其义务,积极弥补和完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完成的工作,否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辩称,请求二审依法判决,支持**的仲裁请求。 亚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亚兴公司不向**支付2020年4月工资8278.60元;2、判令亚兴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是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亚兴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二、亚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4月工资8278.6元;三、驳回亚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亚兴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亚兴公司对于其与**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并无异议,其上诉主张依据**向其出具的《申请》的内容,支付**2020年4月份工资的条件尚未成就。但其对**是否完成《申请》中的工作内容并未进行举证,对《申请》中提到的工程是否竣工验收亦不能回答,其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亚兴公司对一审认定的应向**支付的工资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亚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