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金府国际)2幢24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253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9元,减半收取计70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