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77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金府国际)2幢24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879253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9元,减半收取计70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