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国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774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曾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原审法院已经裁定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其在本案中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定,违反了类案检索有关规定和同案同判的原则,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请求为依约支付管理费及违约金等,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因案涉《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协议书》未写明合同履行地,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