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28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孙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纯,男,汉族,1984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敏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竞,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3元,减半后由安徽中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601.5元。本案反诉费2485元,减半后由西安元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42.5元。
审判长卢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