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673号
原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紫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0517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路**信用代码:1250023575309032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艳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斌
书记员谭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