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5民初2579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松柏村7组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UH6PL36。
经营者:余茂中,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体育路289号4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0526431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平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平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