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3822号
原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紫荆路185号2单元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051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凤凰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5309032XA。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全,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凤鸣镇凤鸣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