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900号
原告:重庆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源西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MC292。
法定代表人:周知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祖明,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体育路****门市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0517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悦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周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付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吕纯凤
书 记 员 张文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