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博锐拓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财政局后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邮科技文化交流中心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甘肃中博锐拓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8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甘肃中博锐拓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三百八十四元一角八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四千一百八十一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润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