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25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龙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97658.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轩
书记员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