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25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龙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97658.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5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轩
书记员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