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0630号
原告:贵州欣兴荣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9栋2单元29层5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POPA7X。
法定代表人:黄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见,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兴街道中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322032275X。
法定代表人:龙波。
原告贵州欣兴荣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贵州欣兴荣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欣兴荣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欣兴荣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贵州欣兴荣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灵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