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2321号
原告:***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水岸南城15号楼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MF8BXW。
法定代表人:黄红桃,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湖南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兴街道中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322032275X。
法定代表人:龙波。
被告:***,男,苗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县。
原告***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冠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冠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8元,减半收取3079元,由***冠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