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80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5322032275X。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兴街道中坝村。
法定代表人:龙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小海,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小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与原告***、被告余小海相关联的贵州昌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参加诉讼,同时系建设施工合同,且合同签订、履行及支付农民工资均发生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经释明,原告***以遗漏主要当事人和需要重新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露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吕悠然
书 记 员 叶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