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5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甲山村转角店组。
被执行人: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自治县中兴街道中坝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支付了180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执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彦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樊 淦
书 记 员 陈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