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625执6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印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龙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印江自治县。
吴大军申请执行贵州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7686元,申请执行人***以申请被执行人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625执6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