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0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32152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郎贤小,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贤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8.02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车辆、工商、银行、证券和传统查询房产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实现债权为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戴树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