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5财保58号
申请人:李小龙,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
被申请人:鉴运娥,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478号。
法定代表人:徐莆,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曲周县交通运输局,地址:邯郸市曲周县光明街南头路东。
负责人:王振峰。
申请人李小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鉴运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邯郸银行账号86×××17存款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鉴运娥位于邯郸市邯山区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15存款进行冻结,保全价值为4418395元。申请人李小龙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鉴运娥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邯郸银行账号86×××17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鉴运娥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15存款,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价值以4,418,39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小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晓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