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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648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徐莆。
原告***与被告河北光太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本案欠款全部支付完毕,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