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

***瑞化工有限公司、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3273号
申请执行人:***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镭。
委托代理人:王祝,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静。
申请执行人***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民终5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应给***瑞化工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90391420.28元(含增值税13104206.7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赔偿申请执行人增值税损失13104206.77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费合计27562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他可处分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9492元,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瑞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