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恢34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负责人:张大巍,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业添,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光华小区希望路26栋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静。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02民初9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44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22年02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0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有10124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内;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希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姗姗
书 记 员 张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