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异461号
异议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负责人:张大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帝、王业添,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光华小区希望路26栋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静,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诉称,因原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28日被大连电力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经核准成立异议人公司并由异议人独立运营原申请执行人资产,现异议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8)辽0202民初9431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0月28日本院以(2020)辽0202执4751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8日,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吸收合并协议书,内容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申请执行人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公司解散并注销,申请执行人全部资产及负债转移给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成立电器分公司用于独立运营吸收合并申请执行人全部资产及负债,202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公司工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院关于追列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与异议人总公司签订协议被合并注销,其全资资产及负债由异议人承接,为此异议人提出变更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予以执行,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202执475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异议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器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玲
人民陪审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  杨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