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755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蒋善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华小区希望路26栋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88062元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蒋希宏
执行员  张如龙
执行员  许冠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