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往复机事业部、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恢70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往复机事业部,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往复机事业部与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辽0106民初1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往复机事业部货款1544234.6元;二、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往复机事业部欠付货款1544234.6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698元,保全费5000元。
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高消费。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雕查控网络及人工查询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汉油田视博实业潜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06民初1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孙 凯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