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1执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
法定代表人:巩易达,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69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677元,以及交纳执行费2822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箕城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1115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