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721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易达,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榆社县箕城镇柳滩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箕城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111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