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1民初28号
原告: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东升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巩易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新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市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