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飞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国飞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科陆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953号
原告内蒙古国飞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沙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776133775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魏晓清、毛世宏,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法定代表人鄢爱华。
原告内蒙古国飞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国飞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苏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