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609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2016)川0703民初62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及其它财产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