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2075号之一
申请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4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71蓝光大厦1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执行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借款本金616038.75元及资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经本院执行,2018年8月2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703执20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