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异86号
案外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上马村四社园艺街11号。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4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71号蓝光大厦1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中石化西南石油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对我院向其送达的(2018)川0703执207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录井分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