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龙民初字第5409号
原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8474-9。
法定代表人:弓新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梅市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5934543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航,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福建市鼓楼区。
原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设计公司)与被告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龙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设计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西航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丁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176020元;2、判令被告以逾期支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设计被告发包的龙海市西航大道及西航温泉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合同还约定,原告设计的阶段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通讯工程及绿化工程;发包人应于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日内向设计人提供与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工程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设计费以工程方案估算价作为收费基价计算设计费用,并在此基础上优惠至国家收费标准的18%,此费用为工程测量、地质勘查、设计费,不含其它任何费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预付设计费总额的3%作为预付款,第一次支付设计费时,预付款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的方案设计通过发包方确认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1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十日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45%,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工程全部竣工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设计费余额,但工程未于36个月内竣工,则应于36各月内付清设计费余额;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276020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0万元,尚拖欠应付原告的设计费人民币1176020元。被告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西航龙港公司辩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立并生效,西航龙港公司已依约支付中铁设计公司合同预付款10万元。中铁设计公司及其漳州分公司未依约向西航龙港公司提供设计成果。2013年5月9日,西航龙港公司向中铁设计公司漳州分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合同预付款。根据上述合同第6条约定,漳州分公司最迟应于2013年6月3日完成地质勘探和必要的地形测量,完成设计初步方案一式四份并附工程估算,并经西航龙港公司书面确认。但合同签订后,中铁设计公司及漳州分公司无故拖延提交设计成果,直至2014年6月19日才提交部分设计成果,但龙海市交通局因时间拖延太久且设计方案不满足要求,否定该方案,中铁设计公司延期交付设计成果,已经实际违约在先。依据合同第8.3条约定,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45%,我方未以任何书面形式告知设计人方案已通过,且涉及方案甚至没有报审过施工图审查,正式设计人的一再拖延,有意将设计方案重新包装后以另一挂靠公司的名义兜售于龙海市港尾镇政府,导致我方未能及时提供合格设计方案,因此,我方拒绝在对方所提供的设计成果确认书上盖章,仅是我方员工*荣耀等因方案报审需要,签收过设计方提供的延期初步设计方案。我方依据合同第9.2.6条约定,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费3000元,累计减收设计费自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共370天,合计人民币1110000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中铁设计公司与西航龙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龙海市西航大道及西航温泉大道道路工程,发包人西航龙港公司,设计人中铁设计公司。《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阶段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含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通信工程及道路绿化工程。第五条约定,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天内向设计人提供与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第六条约定,签订设计合同且发包方提交相关设计资料齐全后,设计单位需在25日内完成地质勘探和必要的地形测量,25日内完成设计初步方案一式肆份并附工程估算,设计初步方案经发包人确定后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初步设计通过后2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交付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捌份及电子版一份。第七条约定,设计费以工程方案估算价作为收费基价计算设计费用,并在此基础上优惠至国家收费标准的18%,此费用为工程测量、地质勘察、设计费,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方案估算价以发包方确认为准,并附补充设计合同或确认书。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预付设计费总额的3%作为预付款,第一次支付设计费时,预付款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的方案设计文件通过发包方确认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1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45%;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工程全部竣工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设计费余款,但工程未于36个月内竣工,则应于36个月内付清设计费余款。第九条第9.1.4项约定,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收到预付款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第九条第9.1.5项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第九条第9.2.3项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负责修改,直至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审查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项目施工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指导、处理相关设计事宜。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被告西航龙港公司在中铁设计公司提交的《漳州龙海市西航温泉大道道路工程设计费计算书》(以下简称设计费计算书)上盖章确认,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漳州龙海市港尾镇,路线全长约4.536km,道路红线宽度50米(公路段23米),设计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道路绿化工程,工程投资估算造价为29067.125万元;道路工程设计费787.675万元;实收设计费(优惠至18%)为141.78万元。
2013年1月28日,中铁设计公司向西航龙港公司提交方案设计,西航龙港公司员工曾飞涌在《设计成果资料签收单》上签名确认。2013年3月5日,中铁设计公司向西航龙港公司提交初步设计,西航龙港公司员工***在《设计成果资料签收单》上签名确认。2014年6月19日,中铁设计公司向西航龙港公司提交施工图设计,西航龙港公司员工*荣耀在《设计成果资料签收单》上签名确认。至今,设计文件尚未通过施工图审查。
另查明,中铁设计公司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原告提供的《合同》、《设计费计算书》、《设计成果资料签收单》,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设计公司与被告西航龙港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中铁设计公司依约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被告西航龙港公司辩称未收到设计成果,但其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显示,***、翁绳乐、***均为西航龙港公司员工;西航龙港公司申请对《设计成果资料签收单》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未能提供***、翁绳乐、***亲笔签名进行比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西航龙港公司辩解没有收到设计成果,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45%”,2013年3月5日,中铁设计公司向西航龙港公司提交初步设计,西航龙港公司员工***在《设计成果资料签收单》上签名确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5%即638010元,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设计费1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53801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前述设计费付款时间为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后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初步设计文件通过时间,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后才可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因此,初步设计文件通过并达到付款条件的时间认定为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前(即2014年6月19日之前)。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9.1.5项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逾期违约金明显偏高,被告辩称不应支付设计费包含了违约金偏高的辩解,因此,本院根据双方的违约情况并兼顾公平原则,将逾期违约金酌情调整为以53801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十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以及《设计费计算书》约定”实收设计费(优惠至18%)为141.78万元”。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176020元(即1417800元*90%-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施工图设计文件,但该设计文件至今未通过施工图审查,虽然提请施工图审查是被告方的义务,但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原告负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直至通过审查的合同义务,因此,原告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请求被告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因施工图审查尚未通过,该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西航龙港文化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53801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9830元,由原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9915元,被告中铁(石家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9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