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70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211940。
法定代表人: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未名医药产业园****A厂房**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6830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货款1014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1420元,案件受理费7421元,执行费12500元,合计1135541元及迟延履行金(以101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135541元及迟延履行金(以101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