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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与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微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11民初11795号
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211940。
法定代表人: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未名医药产业园****A厂房**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16830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系行政人员。
被告: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未名生物医药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TD7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计**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14200元及违约金101420元,合计111562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3日,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为购置浪潮天梭TS10000高性能服务器等系列设备与原告签订“安徽未名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供货至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合同价款2535500元由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其应于所购置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使用满2个月系统运行正常,且无上线遗留问题时结清所有货款,若逾期付款,则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向原告承担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约,早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且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设备接收单位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运行使用上述设备近达两年,原告也一直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售后维保服务。然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1521300元便怠于继续履约,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剩余货款,两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付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前总经理被刑拘,公司账户也被查封,暂时无法核实相关具体情况。我方需要对公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被告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未名集团公司与群彩公司签订的“安徽未名采购合同”,约定购买高性能服务器等系列设备,未名集团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群彩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微分基因公司不是采购合同的主体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群彩公司请求微分基因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微分基因公司与未名集团公司、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联。微分基因公司作为承租人,从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租赁了北大未名生物医药园C楼二层2000平方的实验室(含楼房、实验室装修、实验室设备)及三层办公室。群彩公司销售的案涉服务器等设备架设在微分基因公司承租的医药园C楼二层,与《资产租赁协议》附件的二层平面布置图IT机房位置一致,微分基因公司整体承租了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实验室资产,服务器设备是整体出租资产的一部分。三、微分基因公司不享有服务器的所有权,微分基因公司仅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资产,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微分基因公司与群彩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群彩公司不得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综上,群彩公司要求微分基因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安徽未名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置浪潮天梭TS10000高性能服务器等系列设备,合同价款2535500元由甲方分期支付,于2017年8月20日前到货,于2017年8月31日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甲方验收视为交货。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工作不能在30天内完成,则设备自动认定验收合格。其应于所购置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使用满2个月系统运行正常,且无上线遗留问题时结清所有货款。若逾期付款,则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向原告承担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且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设备接收单位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运行使用上述设备近达两年,原告也一直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售后维保服务。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1521300元便怠于继续履约。
另查明:2018年2月,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约定将北大未名生物医药园C楼二层2000平方的实验室(含楼房、实验室装修、实验室设备)及三层办公室,《资产租赁协议》附件的二层平面布置图IT机房中架设了案涉服务器设备,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将实验室资产整体出租给被告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仅是承租人,按租赁协议使用实验室及其设备,并支付租金。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是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述,原告提供的安徽未名采购合同、设备到货签收单、2018年9月14日与2019年3月27日服务器储存及网络设备内巡检表、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租赁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徽未名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该合同的约束。被告安徽微分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只是案涉的承租方,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014200元未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10142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货款1014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142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2元减半收取7421元,由被告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