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财保42号
申请人: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计**,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合肥天勤易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人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合肥天勤易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群彩互联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对担保人合肥天勤易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第一款、第二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云科技有限公司现金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合肥天勤易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号黄金广场*幢****的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