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1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臣,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康健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卿,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哈尔滨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绪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付振铎
审判员  吴 孟
审判员  葛久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