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3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花园C区9号楼2号、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赵 璞
审 判 员 隋国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