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民再7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世纪花园****楼**、3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1)黑民申39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18年7月20日新迪公司与黑龙江龙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签订专业施工合同。2018年12月5日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与***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因***没有劳务资质,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新迪公司与龙润公司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价款及结算支付2.1.4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需经建设单位委托审计,以审定额为基准数,按照专业施工最终价格核算专业施工费。新迪公司与***签订的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劳务费为预算总施工费的50%,且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以及进度款到达新迪公司账户后,新迪公司在核对清楚后的5个工作日汇入***账户。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即使***与新迪公司约定劳务费为预算总施工费的50%,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合同约定的预算总施工费并不是固定的,应以建设方验收合格后委托第三方审定结果为准。而新迪公司与龙润公司并未实际结算,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预算总施工费认定新迪公司尚欠***劳务费是错误的。二、***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双方亦未进行验收结算,建设方监理未对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建设方对案涉工程亦未实际使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是错误的。案涉工程其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施工和付款证明,证实***并未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新迪公司后期另委托他人施工并支付了工程款15,000元。
***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迪公司给付***劳务费99,579.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20日,案外人龙润公司就“方正城网工程”与新迪公司签订龙江网络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合同。2018年12月5日,新迪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与***就“方正城网工程”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即2018年龙江网络方正城网改造新建工程;承包方式为劳动力承包及建设方提供材料外的全部辅助材料承包;工程计价方式为施工费=预算总施工费×50%。合同签订前,***已实际进场施工。案涉工程竣工后,***与新迪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龙润公司自2019年9月起接收使用,期间新迪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131,787.54元,尚欠部分工程款至今未付。新迪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方正城网工程”在龙润公司发包给新迪公司后,由新迪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发包给***,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新迪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付工程款。新迪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未给付工程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新迪公司齐齐哈分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被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设立其分公司的新迪公司承担。***承建的工程虽然未进行竣工验收,但龙润公司已于2019年9月全部接收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承建的工程实际交付日期为2019年9月,所以2019年9月为竣工日期。按照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签订的龙江网络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专业施工费总价款为425,715.09元(462,733.79元×92%),按照***与新迪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按照预算总施工费的50%给付***施工费,即212,857.55元(425,715.09元×50%),扣除新迪公司已给付131,787.54元,余款81,070.01元应由新迪公司给付***。一审法院判决:一、新迪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劳务费81,070.0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8元,退还***167元,由***负担725元,由新迪公司负担1826元。
新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工程劳务费用计价方式是否为固定价,案涉工程劳务是否完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案涉“方正城网工程”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约定施工费用=预算总施工费用×50%,而预算总施工费用即是案外人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签订的龙江网络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总价款462,733.79元,且双方对按施工总价款扣除8%的工程施工管理费用亦没有争议,故案涉工程劳务费用计价方式为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一审法院认定新迪公司按照与***签订的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按预算总施工费用(462,733.79元×8%)的50%给付***212,857.55元(462,733.79元×8%×50%)并无不当。关于案涉“方正城网工程”***参与劳务施工部分,工程整体虽然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当事人双方对龙润公司已于2019年9月全部接收并投入使用均不持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参与施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故在新迪公司未能举示证据证明***未完成施工,已施工部分存质量不合格的前提下,该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元,由新迪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期间,新迪公司举示新证据:证据一,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申广电)城市干线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新迪公司与龙润公司2012年4月8日作出的项目费用结算单,意在证明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签订的工程专业施工合同虽然约定施工总价款462,733.79元,但最终结算工程款为223,534.61元。证据二,元申广电项目经理刘万鹏、施工人王晓刚、杨春海出具的施工和付款证明及新迪公司支付给刘万鹏15,000元的付款凭证,意在证明***承包的管道工程由案外人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项目,新迪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案外人。
***质证认为,***与新迪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劳务费是明确的,元申广电与龙润公司、新迪公司之间如何结算与***无关。对新迪公司举示的案外人出具的施工和付款证明及付款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分部管道工程是新迪公司另外增加的工程项目,双方对此没有结算,***亦未支付给案外人款项。
本院认证认为,新迪公司举示的元申广电城市干线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新迪公司与龙润公司2012年4月8日作出的项目费用结算单与***的承包合同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新迪公司举示的案外人出具的施工和付款证明及付款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费用的支付与***有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再审查明,***与新迪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未约定劳务费按新迪公司与龙润公司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准。***承包的管道工程由案外人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项目,新迪公司已将工程款15,000元支付给案外人。除此,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新迪公司与***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将龙润公司发包的龙江网络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的劳务工程发包给***。***虽然没有取得劳务资质,但原审判决认定新迪公司对***施工的工程已经实际接收使用,新迪公司对该客观事实的认定并未提出上诉,且未举示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有权依据合同向新迪公司主张劳务费并无不当。新迪公司与***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劳务费用为案外人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约定的预算总施工费用462,733.79元的50%即212,857.55元,故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劳务费计价方式为固定价,且合同并未约定劳务费按新迪公司与龙润公司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准,因此,新迪公司此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迪公司已经支付***劳务费131,787.54元,***承包的管道工程由案外人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项目,新迪公司已将工程款15,000元支付给案外人,据此,新迪公司应将尚欠的劳务费66,070.01元支付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295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4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4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66,070.01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元,由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3.50元,由***负担253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秀华
审 判 员 赵 璞
审 判 员 隋国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