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24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喜霞,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1856号红星威尼斯B63栋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301123901M(1-1)。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卿,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已注销)。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喜霞,被告新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卿、徐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新迪公司给付***劳务费120,945元。审理中,***申请对“方正镇城镇双向网改工程主线管道部分(工程施工工费42,732.66元)”撤回起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金额为99,579.36元。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黑龙江龙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就“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方正镇城镇双向网改(一期平房区域光纤到户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方正城网工程”)于2018年7月20日与新迪公司签订《龙江网络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合同》。此后,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新迪分公司”)与***就上述工程签订了《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在合同第五条中双方特别约定工程计价方式为:“施工费=预算总施工费×50%”。现龙润公司、新迪公司以及新迪分公司尚欠***工程款及劳务费99,579.36元,***经多次索要无果,故请求法院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新迪公司辩称,一、新迪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签订了《龙江网络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合同》后,***与新迪分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是以专业施工合同全部工作内容为基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第二条第2.1.1款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按照甲、乙方确定的专业施工最终执行价,确定具体工程专业工程施工费;第2.1.2款约定,合同最终执行价为工程预算款的83%;第2.1.4款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经建设单位委托审计,以审定额为基准数。也就是说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施工费并不确定,在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也没有具体约定合同价格,只是在第五款约定“施工费=预算总施工费×50%”,即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最终专业施工费×50%为施工费。内部承包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以及进度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甲方在核对清楚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得款项打入乙方账户,所以说新迪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二、***没有劳务资质也非新迪公司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三、***所承包的工程确实存在,但工费计算方法有误。工程没有经过验收,内部承包合同上没有约定专业施工费,也没有约定具体价格,只是约定了支付比例,专业施工合同约定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内部承包合同中第十条约定乙方竣工资料编制好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资料电子版传给甲方备案,而新迪公司至今也没收到***的完工材料。四、***称未给付工程款是错误的,按照专业施工合同约定,龙润公司将款项打入新迪公司账户,新迪公司已经按比例支付给***。因为按照专业施工合同要求,只有经建设方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工程量才能将剩余部分款项交给新迪公司,即新迪公司尚未足额拿到工程款。五、***并没有完成预定工程量,且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已造成新迪公司巨大损失。
***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新迪公司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1.2018工程预算书(城市干线),拟证实:***在方正城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主干线工程量,工程价款为42,732.66元。新迪公司经质证认为:该份工程预算书没有规划,也没有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签字。本院认为,鉴于***已申请撤回对“方正镇城镇双向网改工程主线管道部分”的起诉,该份证据与本案欠缺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2.营业执照,拟证实:***注册成立“依安县宝林房屋维修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23MA1BRDKF1J),***与新迪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新迪公司经质证认为:该份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是房屋装饰、维修及装卸服务,没有广电施工的专业许可和工程施工资质。本院认为,***注册成立“依安县宝林房屋维修队”的注册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发生在其与新迪分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及实际施工之后,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3.依安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对帐单及税务机关电脑截图各1份,拟证实:新迪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由依安县宝林房屋维修队向新迪公司出具收款发票。新迪公司经质证认为:新迪公司曾就案涉工程款向依安县韩光军房屋维修队打款131,787.54元,并且由该帐户出具了劳务发票,上述事实与***主张的事实不符。本院认为,***自认其提交的银行对帐单上所显示的两笔转帐记录与案涉工程款无关,并且***提交的电脑截图来源不明,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0日,案外人龙润公司就“方正城网工程”与被告新迪公司签订《龙江网络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合同》。2018年12月5日,新迪分公司(已注销)与原告小光就“方正城网工程”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即2018年龙江网络方正城网改造新建工程;承包方式为劳动力承包及建设方提供材料外的全部辅助材料承包;工程计价方式为施工费=预算总施工费×50%。合同签订前,***已实际进场施工。案涉工程竣工后,***与新迪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龙润公司自2019年9月起接收使用,期间新迪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131,787.54元,尚欠部分工程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注销。
本院认为,案涉“方正城网工程”在龙润公司发包给新迪公司后,由新迪分公司发包给***,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新迪分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付工程款。新迪分公司未给付工程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新迪**哈分公司已于2020年1月17日被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设立其分公司的新迪公司承担。***承建的工程虽然未进行竣工验收,但龙润公司已于2019年9月全部接收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承建的工程实际交付日期为2019年9月,所以2019年9月为竣工日期。按照龙润公司与新迪公司签订的《龙江网络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专业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专业施工费总价款为425,715.09元(462,733.79元×92%),按照***与新迪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按照预算总施工费的50%给付原告***施工费,即212,857.55元(425,715.09元×50%),扣除新迪公司已给付131,787.54元,余款81,070.01元应由新迪公司给付***。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劳务费81,070.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元,退还原告***167元,由原告***负担725元,由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琳    琳
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人民陪审员李菲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晏    源